同居给付彩礼,该彩礼不是共同财产。给付彩礼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
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能适用婚姻关系期间的有关法律规定,如解除同居关系男方可以主张撤销,要求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