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没有收据,警察局罚款合法吗?

行政处罚
2024-01-15 08:14: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派出所罚款是需要开收据的。罚款和收缴的钱物要上交国库,归国家所有。国家的钱是有数据的,如果没有开收据,很有可能是执法人员收归囊中了。被罚款的人有权要求派出所开具收据,如果对方不开,可以向派出所的上级督察举报派出所的行为。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一至二款规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有收据,派出所罚款不出收据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纪委监察机关进行举报。对于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当场缴纳,但应当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于50元以上的非现场处罚,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规定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缴纳。
  • 执法人员罚款私底下不给开收据算是犯法罚款不开收据,这就是变相贪污罪,属于执法犯法。可留有证据,向纪检委举报。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二)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四)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对具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要求被处罚人签名确认。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