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迟延交货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构成根本违约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在
合同履行中发生交付迟延的情况下,就要考虑按此规则处理是否会导致对当事人各方的不公平。在标的物迟延交付是由买受人过错造成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起转移,则显然对出卖人是不公平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