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斗殴。 对方先动手并持刀。 最后双方都受伤。算谁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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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斗殴涉及到较严重的罪行,可以在被逮捕之后聘请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进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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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双方打架,无论是先挑事的,还是后还手的,其行为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都涉嫌殴打他人,依法应都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对方先骂人,先动手,属于过错在先,处罚时,应重于你们。
治安行政处罚,可以罚款,警告,不是非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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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