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是:耕地为三十年,草地和林地分别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届满后依法相应
延长,具体使用年限以农村土地承包
合同为准。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