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调解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离婚证与准予离婚调解书是自愿离婚和调解离婚的法律证书,具有证明离婚事实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