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诉讼中子女会判给男方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如果母亲患有
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可以随父亲生活。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男方的抚养条件更适合子女健康成长的,更有利于子女的,判给男方。
3、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表示更愿意跟随父亲生活的,判给男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