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给私人干活不给结账,没有合同,是朋友介绍过去干活的

讨薪
2024-01-16 10:58: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给别人干活不给结账,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劳动局进行举报。劳动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其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综合管理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与涉外就业;
    3、综合管理辖区内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4、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分析:给别人干活不给结账,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劳动局进行举报。劳动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其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综合管理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与涉外就业;
    3、综合管理辖区内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4、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分析:给个人干活没有合同不给钱的情况,建议双方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保留确有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外,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起诉前发现对方有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对方签了欠条,应当注意在欠条还钱到期时间后三年内进行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