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法人与非法人的区别在哪里

2024-01-16 14: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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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
    1、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如下: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
    1、共同点:
    (1)区别于自然人,他们都是一个组织,或者说团体。
    (2)依法设立。
    (3)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团体享有和承担;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团体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5)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2、区别:
    (1)法人以自己的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不止以自己的财产为限。
    (2)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对外代表企业,其职务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非法人企业的法律地位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独立支配和处分所经营管理的财产,但经营单位可以刻制印章、开立往来帐户、单独核算、依法纳税,也可以签订商业合同并作为执行人。
    (3)企业法人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非法人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4)法人是法律上的人、是组织或机构、是抽象和虚拟的、无自主意识。
    自然人受限于民法和刑法,而法人只受限于民法、不适用刑法。
    (5)法人分为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 法人与非法人的区别在于法人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非法人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 【法律分析】:法人和非法人的区别是:
    1、资格: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顾名思义,前者是需要法人的,后者是没有法人的。
    2、责任:前者在经营活动中,出现债务的话,按照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后者出现经营危机的话,除了公司财产外,个人或投资方还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3、前景:前者一般规模较大,通过设置法人,能够更有效的进行管理经营;后者的话,主要是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规模小的话所有人或投资方会直接进行管理,没有设置法人的必要。
    所以,前者的发展前景更大,后者适合比较稳定的业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本质是法人能够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民法典》以法人成立目的的不同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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