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请问,肺癌做了切除两叶肺,能否鉴定完全失去劳动能力??

工伤索赔
2024-01-16 18:56: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需要依据鉴定结果来确定
  • 法律分析:
    1、因工作环境导致的肺癌,劳动者可以申请职业病鉴定,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工伤基金按工伤待遇赔偿,用人单位如果未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赔偿;
    2、非工伤的疾病,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劳动者可以通过医疗保险报销;
    3、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最多可以主张11个月;
    4、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要求补缴;
    5、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比如工作服、工作证、其他劳动者证言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肺癌属于普通病情,不能进行工伤鉴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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