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处理。民法规定公民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包括
人格权和身份权,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都有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等。身体权是指保持人身体的完整性的权利,如头发、指甲的完整性不受他人的侵害,头发是人身体的一部分,学校强行让学生剪头发的行为是触犯了民法关于公民身体权的。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