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老师私自翻书包违法吗

2024-01-17 09:01:0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老师翻学生书包违法。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学生虽未成年,但仍有主张基本权的能力。搜书包严重侵害学生的隐私权,可能已逾越教师管教权的范围。
    非法搜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搜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非法搜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
    2、客观要件,非法搜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
    3、主体要件,非法搜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非法搜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 老师翻学生书包是违法的。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学生虽未成年,但仍有主张基本权的能力。
    搜书包严重侵害学生的隐私权,可能已逾越教师管教权的范围,构成刑事诉讼法上的搜索,而教师既非刑诉中的司法人员,搜书包只会构成违法搜索。至于没收是国家刑罚的一种,原则上只有法院有此权力没收人民的财产,教师最多只能暂时保管或转交家长,应无权没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 属于违法的行为,但不是犯罪的行为。教师有权检查学生是否带手机上学等行为,但教师应当注意方式方法,翻看书包属于侵犯公民隐私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其中包括“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和“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与老师翻看书包的情节有所温和。
    但是由于没有明文规定,无法做出有效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