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
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
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
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
四、最低工资根据国家规定:每月计薪天数
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