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集团属于国资委,集团下属一家公司(我们相对控股45%,其余股东分别为43%、7%,加上其它小股东)向银行申请借款时要求我们提供全额担保。根据国资委要求,其它股东应将其股权质押给我们,但7%这个股东拒绝。请问我们可以采取何种有效措施规避风险?

股权
2019-06-29 20:55: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对于股权质押权,我国有如下规定:
    1、适用对象:拥有入股公司股权,出资人在辖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个体商户、经有权部分核准成立持有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2、产品特点:
    (1)股权质押贷款要求借款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2)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其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资额的60%;
    (3)贷款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最长为一年;股权质押贷款不仅解决了企业的担保问题,而且充分提高了资金的运用效率。
    3、担保方式:质押方式
    4、办贷流程:
    (1)客户向银行提交申请书及相关基础资料;
    (2)银行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
    (3)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首先看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是否有规定;
    2、如果章程没有规定,可以要求转让给对方;
    3、如果对方不同意转让给外人,也不同意购买你的股份,你可以在书面通知对方后,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你可以转让股份给公司外的人。

  • 一、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财产承担,股东仅以出资额(公司设立时已实际投入)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不再以股东的个人财产承担。
    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股东进行追偿。
    三、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权利,公司或者你有权起诉他,要求他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