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人在网上散步我的视频,联系他删除还不删

网络侵权
2024-01-17 16:54: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网络侵权删除后可以不赔偿。但如果网络服务者对侵权行为存在过错,且受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网络服务者删除后不赔偿是不可以的,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 行为人通过有线、无线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转载视频,且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视频,属于侵权行为。未经视频所有权人许可,擅自转载他人视频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网络侵权删除后不赔偿一般是可以的。但如果网络服务者对侵权行为存在过错,且受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网络服务者删除后不赔偿是不可以的,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