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兵处罚如下:
1、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六条
1、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 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2、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3、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4、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 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