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别人欠钱不还聊天记录可以当证据吗?

债务追讨
2024-01-18 09:14: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讨债的证据。不过有以下几点要求:
    (1)通过自认的方式,即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为真实的聊天记录;
    (2)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鉴定过或者公证部门公证的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民间借贷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3)适格的证人以作证或者有效证人证言的方式证实聊天记录是真实的,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有真实性。一方面是主体真实,即网络聊天记录是记录真实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聊天的记录。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鉴定过或者公证部门公证的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民间借贷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适格的证人以作证或者有效证人证言方式证实是真实的网络聊天记录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可以的,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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