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不可以擅自对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否则其处理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撤销其处分行为并追回其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将其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善意第三人的依法不能追回。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