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于2010年4月份把房子出租给一个客户,合同是中介的合同,房租是压一付三,合同上写的是24号前交房租,可是到了去年一月份的时候租户说资金困难不能交三个月的房租,只能交2个月的房租,实在没有办法了就答应了租户的这一次要求,可是到了3月24号的时候该交4月份的房租了,他又说没有钱交房租,这次我没有答应她,她自己承诺说1号交齐房租,他就一直拖到了4月1号,可是到4号还是没有交房租,所以我就说合同解除,限她在3日内搬出,并交齐所欠的房租,昨天我们见面了,她说合同是我解除的,要我赔她的损失,我给物业说了没有我的应许不能让她搬走一切屋内的东西,请问这个问题打官司能赢吗?我们的房租每个月2.2万元。

2018-08-15 10:56: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买卖不破租赁下的买卖合同,在租金未支付的情况下,签订买卖合同后,租金该交予买方还是卖方?
    签订买卖合同后,房屋的归属权就转给买方了,租房只有房屋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租金给与买方。
    此处应注意合同签订时间,和租房到期时间。租房到期在合同签订前,租金属于卖方。
  • 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租赁方不缴纳房租的,看具体情况,按国家规定:拖欠租金累计达到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终止与其租赁者的租赁合同。出租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租赁者拖欠的租金。
  •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首先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解除租房合同的条件,也可以经过协商后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如果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下面将对这些情况作出说明。
    对于租房者来说:《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出现问题,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居住时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租赁物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不管承租人是不是窒息的,承租人都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以上是房租解除合同的条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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