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6年6月8日住院当时开了一个月的病假,公司只算我请到了6月底,我6月21日出院医院开了两个月病假,我拿出院21日的病假条从7月1日请到7月31日算有效病假吗?我们公司说要我开7月1日的病假条来才算病假,这样合理吗?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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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假的核定
1、工伤员工的伤害程度、伤害的部位;
2、就诊医院出具的有关治疗和休息以及门诊治疗时间的建议;
3、实际住院治疗的时间;
4、工伤职工所在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内容的性质;
5、工伤员工所在部门主管的意见;
6、工伤职工本人的意见;
7、对工伤员工的治疗和工作有影响的其他因素。
8、工伤假期的期限不少于住院的期限,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少于医生建议休息的期限。
9、员工发生工伤申请工伤假期时,应当以所在事业体医院(其中球场员工为主题医院)核定的假期为准。
10、医院应该根据工伤职工是否需要住院分别核定其工伤假期。如果不需要住院的,由医院予以核定;如果需要住院的,其工伤假期包括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休息和治疗期间。
其中出院后的休息和治疗期间由医院根据就诊医院的建议和员工伤害程度以及伤害部位并结合其工作内容等因素合理确定。
11、员工对医院核定的工伤假期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定。
伤势严重的以及治疗期间较长的,员工不服从医院核定的工伤假期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核定工伤假期。
12、员工在核定的工伤假期内其薪资继续发放,核定的工伤假期结束后,员工应当及时回公司上班,如因伤势影响其从事原工作的,可由所在部门主管合理安排其他工作,但其原薪资不变,上班期间如仍需要门诊治疗的,医院和所在部门应当予以适当照顾,保证其在上班期间不影响治疗。
13、工伤员工超过核定的工伤假期不回公司上班的,应当申请事假,不申请事假者,以旷工论处。申请事假期间,其工资不再发放。
14、员工发生工伤,其本人或者所在部门应当在3天内填写《员工意外事故报告书》,注明属于工伤,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会签各部门和公司主管,公司认为属于工伤即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一定的工伤假期和其他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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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职工病假工资怎么计算?企业应依据劳动法及相关解释: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如果职工请假过长不应当享受带薪年假,具体的情形如下: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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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