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男朋友分手了,也就是我和他在一起的时候,我去了他家,他父母给了我一个见面仪式。现在我分了他妈妈,让我退钱。我需要退款吗?

消费者维权
2024-01-19 00:52: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恋爱期间赠与的金钱能要回吗(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和一定数额的金钱,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二、恋爱期间赠与不当得利的处罚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是恋爱关系,原告是一种自愿赠与行为,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现二人感情破裂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赠与的财物不合理,该款物不应返还。第二种观点认为,这属于婚恋期间的赠与行为,恋爱期间赠与不当得利系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现预期的婚约没有实现,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赠与行为所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的法律效力解除,该财物作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三、恋爱期间赠与关系转为合同关系是怎样的一些小额赠与,属于双方礼尚往来的赠与时,若双方在分手的时候算总账,把所有的明细均罗列出来定义为借款,且借款人出具了书面认可该多笔赠予实为借款,此时双方达成的该合意,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谈恋爱期间的钱财纠纷如果钱还没有支付,那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如果已经交付,一般情况都是不能要回来的,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特别注意: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同居期间男方为女方购买物品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一般是不能要回去的。如价值确实很高,双方可协商退回部分物品。是协商啊,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非还不可。另外同居时用于生活的费用是双方共同使用的,更是无需退还了。
  • 法律分析:男女恋爱期间花费的钱财,只要是男方自愿,女方不需要承担偿还义务。双方可以自行协议解决。如果有金钱或者财物属于彩礼性质给予女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分手后,女方需要全额退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一般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钱是不能被要回的,但是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有彩礼性质的财物,分手后是可以要回来的。恋爱期间双方共同消费所花的钱,是不能要求对方偿还的,比如共同吃饭所花的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