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笔钱莫名其妙被扣了

讨薪
2024-01-19 09:16: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不起可以跟工商局协商一下是否可以分期缴纳,或者采用抵押形式变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1、看回扣性质。即该回扣是否来源于正常的经济往来。当有关人员在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违背价值规律,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就是一种非法的、虚假的经济行为,是假借经济活动之名,行侵吞、骗取公共财产之实。这种情况下,故意提高或降低的那部分货款的所有权,仍应归所有人所有而非归对方所有,如果行为人以回扣的名义非法据为己有,应以贪污罪定罪。2、看回扣的支付和获取的情况。在经济往来中,对方给予的回扣可能是支付给个人,也可能是支付给单位。如果是支付给个人的,当然是构成受贿罪;如果是支付给单位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据为己有,则应以贪污罪论处。
  • 公安机关冻结的钱款,经查明属于非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予以退还,不存在是否可以抵扣非法所得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