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减少价款,可以要求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如果买受人已付款的,则可以要求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的价款。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
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