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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
2024-01-19 10: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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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有异议的处理办法:异议当事人可以再收到伤残鉴定结论之日后三日内,申请重新伤残鉴定。如果仅县级以上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可以重新进行伤残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 关于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有异议的处理办法:异议当事人可以再收到伤残鉴定结论之日后三日内,申请重新伤残鉴定。如果仅县级以上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可以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对伤残鉴定有异议的处理办法是:异议当事人可以再收到伤残鉴定结论之日后三日内,申请重新伤残鉴定。如果仅县级以上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可以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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