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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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2019-06-30 13:14: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也就是说自然人享有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但首先需要提醒的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不得变更姓名。
    2、除此之外,其他公民变更姓名,如果已经成年即已满18周岁,必须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未满18周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当事人如果不想离婚,应该向法院提供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的证据,争取法院不判决双方离婚。
      同时,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一般来说,只要提出能够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的话,双方是可以离婚的。
  • 你好,依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不能擅自变更子女姓名。详细解答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22条明文规定,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姓氏本是自然人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参与社会活动时所表示的代号,但基于中国人传统的姓氏习惯,姓氏同时还表明一种血缘关系或身份关系;同时,姓氏也是公民相互区别的标志,是户籍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因此,法律要求每个公民必须有姓名,并且须申报,如要改变姓氏,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为尊重传统习惯,子女出生后,一般在子女出生时即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其姓名;同样,子女未成年时改变姓名也须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应遵从习惯和传统。
      关于父母离婚后,父或母一方是否可以变更子女姓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作过司法解释,即父母双方离婚时,可以协商变更子女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的姓名;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改姓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也就是说当该子女成年后,是否变更姓名及变更何姓名则由该成年子女自己决定,任何人不得横加干涉,这是对于成年公民来说的,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父母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其姓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涵》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予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9条的规定虽然针对的是父或母单方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这样一个具体情况,但它所依据和确立的是一个基本原则:父或母无权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为第三人姓氏。
    依据该原则,这种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的原有姓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