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一家4s店修车,从去年12月份一直到今年4月底,12月份是发现金,别的都是打卡形式!今年一月份公司拿了一份劳务合同叫我签字,签完字以没老板没签字为由把合同收了回去,之后我要了好几次都要不到!而且劳务合同上写每月的20到25号必须发工资,但是公司一直拖欠工资!一般都超过期限的半个月左右!而且说好的加班50块一次!我从12月份到4月份加了不低于30个班也没拿到一分钱!公司也不给交社保!后来我一气之下不干了!但是走时工资没给结清,说什么下个月打卡给我,后来我收到工资少了500块!请问我可以要求他说没签合同赔偿我双倍工资吗?还有拖欠工资可以得到赔偿吗?加班费可以要得到吗,还有社保可以要求他补交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6-30 13:32: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于加班费的标准计算,可以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劳动的,可索要加班费。可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本文为你整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的情形。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工伤赔偿中的原工资,适用于停工留薪期,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原工资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二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