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向她借款=十五万,用我的160平方米的房子作抵押,未办理产登记,我俩因其亊情发生口角,第二天她找我还钱,当时借款:并末到期,每月利息正常支付。她以我不还钱,趁我不在家与其丈夫将我的门锁换掉。让她母亲住在我家,后来她全家住进去了,至今已一年多了,我多次要房被殴打,多次报110,最后都不了了之。我该怎么办?她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民宅罪?

暴力伤害
2019-06-30 14:49:5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因此,如果您能提供证据证明您曾催告还款,则法院应当责令您的朋友支付逾期利息。
  •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这是借款人的义务之一。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去支付利息,即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当事人之间在借款合同上对支付利息的期限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本法第61条规定,对支付利息期限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借款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根据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利息。同时本法又规定,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
    这样规定,更有利维护交易安全、保护贷款人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