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请问污水处理厂排水太臭了怎么办

环境污染
2024-01-20 11:24: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生活污水排放如下:城市的生活污水及其他工业、医院等污水通过排污管进入污水处理厂,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排入江河湖海;针对生活污水通过地下排放管道汇集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经过处理排入流经城市的江河;雨水等直接排放,无需处理。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 生活污水可以排放到以下地方:
    1、工业、医院等生活污水可通过排污管经过污水处理厂后排入江河;
    2、城市生活污水可通过地下排放管道汇集到城市污水处理厂,经处理后排放至流经城市的江河之中。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 乱排污水处罚标准: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