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发出后又取消,是否应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要看情况。如果发出录取通知的一方具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等违背
诚信原则的行为的,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2021年实施的《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
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