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受害人去银行柜台转账时银行工作人员没提醒也没出示谨防电信诈骗招牌,银行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刑事辩护
2019-06-30 18:37: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以下是诈骗的立案标准:诈骗罪立案标准诈骗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 特殊情况下司法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所谓机会利益,即机会本身而言,对当事人意义重大,尽管机会的存在不一定必然最终使当事人受益,但是当事人对可能带来收益的机会具有合理期待。
      基于系统故障导致客户的交易损失,往往不仅仅限于实际发生的证券交易损失,更多体现在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但是,基于客户往往不能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无法获得赔偿。事实上,无论是基于违约还是侵权,法官在特定条件下均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 应该如何有效应对网络电信诈骗从而预先维护自身权益:
    1、点击网站之前,一定要仔细甄别正规网站与克隆网站,不要随意点击莫名弹出的网页链接,因为这些网页很可能含有木马病毒,导致个人账户和密码被不法人员窃取,致使财产受到损失。
    2、如发现被骗,及时要保留证据,聊天的证据,银行转账的证据,网络上网页的截图,然后尽快向相关部门投诉。
    3、为手机安装手机卫士,防止手机恶意软件窃取隐私信息及网银信息。识别这些诈骗电话号码。一定要开启手机卫士的骚扰拦截功能,识别伪基站、改号软件发送或拨打的电话号码,并将其拦截。
    4、不要轻信任何要求输入密码、验证码及汇款信息的谎言。
    5、如遇诈骗尽快报警并通知银行冻结账户。
  • 查不到数额的电信诈骗认定标准: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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