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951年土地房地产所有证存根有效吗?有法律效力吗?

2024-01-21 08:48: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951年的房产证就证件本身而言已经失效,如果所证实的房产并没有新的业主持有的法律依据:《不动产产权证》的,1951年土改时的房屋产权证的,但如果房屋的使用人一直是本人或继承人,该房屋产权证可以证明房屋的归属,可以作为换领新《不动产产权证》的依据。如果房屋的使用人不是本人或继承人,别人又已经登记产权,1951年土改时的房屋产权证就没有什么意义。就是通过司法诉讼的,也是过了20年法定追溯期了。
  • 法律分析:1952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是合法及有效的,政府也确认其效力。但在司法实务中上世纪50年代的房产证明只能作为参考,因为上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对房产进行过确权,如果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没有对此提出异议,房产就按公共财产处理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 我国旧社会是以地契确定土地产权的,新中国成立后,由国家颁发土地证,以确定土地产权。随着国家对土地政策的变更,原有的土地私有制已经不适用社会的发展,因此,从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又实行土地使用证政策,原有的土地证同时废止。1951年颁发的土地证,现在已失效,在的法律上没有任何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