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在去年年前放假的前一天接到通知说公司经营不善,让我过完年之后自己去找工作,并且老板方式也承诺了二月份的工资给我算一整个月,并且按月发放。到了年后,也就是二月底的时候,应该要发放一月份的工资了,但是过了很长一段时间,一直没给我发,后来大约3月中旬的时候,我打电话过去催了好多次,才勉强给我发了2000元,不足一个月工资!老板的意思是他手头没有闲钱,让我等一等!然后我也接受了他的说法,但是到目前为止,剩余的工资也没到我手上。这期间我也给前公司老板打过电话,但是得到的回应总是说手上没钱! 我之前工作的公司有两个老板,后来分开了,现在给我发工资这个老板又自己开了一个公司!这种情况下,我还能要回我的工资吗?

2019-06-30 20:47: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工资发放时间的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未按约定时间发放工资的,即为拖欠工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控告,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拒不支付的,劳动监察部门可责令单位支付拖欠报酬的赔偿金。
  • 企业经营管理的失误或疏漏,不仅会使企业亏损,经营资金不能增值(获取利润),还会造成企业资金的流失。企业的财务管理薄弱,多数企业处于事后算账阶段,企业的财务活动缺乏管理或少管理。
    (一)经营不善造成企业资金沉淀 资金沉淀是指资金停滞在周转的某一阶段,不再循环周转。 在生产经营上还存在沿用粗放型经营的方式,即通过资本性投入,靠增加产量来降低成本。当大量产品滞销积压时,又以简单的促销手段,使企业营运资金周转停滞,资金成本上升,逐步形成“资本支出→增产→增销→资金沉淀→贷款增加→利润减少”的恶性循环,企业的生产效率水平,工作质量水平,经营决策水平缺乏效益意识。
  •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是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至80%,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直到复产、复工。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