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为同事担保贷款,贷款展期未经本人办理,现在被执行担保责任,扣划了公积金,上诉期限已过,我能申请执行异议吗?

2019-06-30 20:52: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个人住房贷款是否需要担保人,是银行根据贷款人的资信条件,对照审批大纲进行审批,如果贷款人本身的条件不足时,才会要求提供担保人的。
    1、担保人一般要求连带担保。也就是说,要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担保人必须履行担保责任,偿还本息。在房地产行情变动趋势未明的情况下,抵押品本身并非充分的还款保证。
    2、除了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外,医生、教师或知名大型上市公司、外资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正式员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也可以,但说到底要银行认可。
    3、从办理按揭到房产证办理完成这段时间是需要担保的,但担保一般是由开发商承担的,不会找个人担保的;房产证办理后就不需要任何担保的,直接抵押房产证就行了;办理按揭会要求提供一个本地户口的联系人的,但这不是担保,仅仅是一个联系人。

  •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70.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71.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72.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73.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74.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期限为六个月,从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执行情况来对案件作处理,执行完毕的,会结案;如果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能会终结执行,待发现其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当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中止执行、委托执行等诸多制度和措施,比较完善。
    如果执行六个月期满仍无任何效果,你可以向其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 1、只能通过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2、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按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案外人不服此裁定只能提起诉讼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执行法院在针对异议作出的裁定书中赋予案外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无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第二十六条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判决或者调解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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