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如果原发票丢失,保险公司不理赔怎么办?

保险赔偿
2024-01-21 12:36: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反映此事丢失发票原件保险公司之所以不赔付,主要担心是投保人重复报销的问题。简单点来说,如果小王拿了发票原件去向另外一家A保险公司进行报销,然后以发票丢失为借口,让医院开具发票丢失证明以及在发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那么,保险公司B如果报销的话,投保人等于重复拿到了保险金。保险公司的担心其实并无道理,但是这需要保险公司自己来证明投保人重复报销。在没有具体证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能进行拒赔的。所以遇到这种事第一步就是直接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理赔申诉,如果申诉不通过,那么可以走第二步。二、打12378进行投诉如果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申诉依然无法解决,那么可以尝试打保监会投诉电话12378进行投诉。因为发票原件丢失,保险公司是不能以这个为理由进行拒赔的。根据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有关证明和资料并没有指一定是发票的原件,只有这些资料能够证明保险事故发生以后真实的损失且客观存在就行了。所以,这也是可以向保监会进行投诉的理由。三、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如果保监会介入以后,保险公司依然不予理赔。那么可以起诉保险公司。目前网上已经有多起因发票原件丢失而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但是起诉到法院以后,法院都判保险公司败诉。所以真的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不用害怕,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拒赔是不合理的。如果跟保险公司申诉以及投诉到保监会都无法解决的话,那就尝试法院起诉吧,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败诉的概率还是非常大的。另外,很多人可能都购买了重疾险,一些人总认为重疾险就是确诊以后就会赔付,一些保险营销人员也会宣传购买重疾险只要确诊就会赔付。【拓展资料】一、被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1.发生事故不在保障范围之内在保险合同中,会明确规定保险的保障范围以及免责条款,也就是什么情况下赔,什么情况下不赔。如果发生的事故不在保障范围以内,保险公司是不会承担理赔责任的。因此在买保险时,详细阅读理赔条款很重要。2.投保时为如实告知如果消费者投保时抱有侥幸心理,没有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而是选择带病投保,出险后保险公司若调查出来,那么很可能会被拒赔,甚至不会退还已交保费。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不止这么多,但是若碰到保险公司无理由拒赔我们应该怎么做呢?二、怎样投诉保险公司拒赔1.与保险公司沟通如果碰到无理由理赔的情况,那么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公司全国客服电话进行投诉,如果客户确实符合理赔条件,那么保险公司一定会依据保险合同规定进行理赔。2.向银保监会投诉12378是保监会专门开通的保险消费者维权投诉热线,如果大家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可以通过拨打12378进行投诉。如果情况属实,那么银保监会将会通知保险公司处理。
  • 保险公司不理赔并无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理赔。可以给他们打电话要求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 员工把发票丢了按照完全损毁赔偿,有约定的按约定的保额全额赔付,没有约定的,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相关规定执行。一般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