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是每个劳动者都应享受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
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