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职工集资作注册资金而丧失
法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注册资金可以是国家财政部门或设立单位的拨款、投资,也可以是社会集资。只要企业的注册资金与实有资金相一致,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以职工集资作注册资金而丧失法人资格不合法。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