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因做生意在网络小花钱包借了五千块钱,最后生意亏了,逾期啦,通讯录也被它们打过,朋友也被它们侮辱过,今天又收到什么起诉警告书,我也答应过手上一有钱马上还,而且一个月时间长一两千,这种它们可以起诉吗?算高利贷吗?

2019-07-01 06:44:3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1、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保存证明当初向对方借的本金数额,以及已经偿还的本息数额的客观有效证据,只要按照上述要求保存好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还清对方的本金以及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内的利率,对方如若再主张偿还则属于超出法律保护之外的非法利息,对于非法利率,当事人可以不予偿还。前款的证据保存完毕后,无论对方说什么都可以不用惧怕。
    2、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于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了支付利息的不得违背国家关于贷款利率的限制规定。
    4、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百分之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超过百分之36,超出部分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超出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90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11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6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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