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带着手机上学,但是手机被老师没收了。老师未经允许查看我的聊天记录是否违法?

消费者维权
2024-01-23 08:46:0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学校、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属于对学生手机的临时占有和管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收。但是如果占为已有且拒不归就是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老师收学生手机是不是犯法:是违法的。老师没收你的手机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四部法律,分别是:《民法典》、《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情节严重者算是侵犯你的私隐。手机是你的合法动产,你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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