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8年10月18日,我与上海某网络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10月18日续签了三年。现在公司要求我自愿终止劳动合同,只赔偿我一个月的工资。(她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我拒绝了。该公司表示,如果不愿意,将处理待岗。要求每天到公司报到,工资很低。我现在想问一下律师:公司是否违法,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胜诉的概率是多少。如果我不想待岗,公司是否违约,我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吗?如果可以的话,我应该收集这些信息吗?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1-24 13:28: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当事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的部门查明事实后,可出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单位强制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双倍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一、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二、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建议直接报警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