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男生,今年20岁,大三职高实习老师,被迫多次发生性关系已经不可控了。

婚外情
2024-01-25 10:10: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可以报警处理的,建议保留好证据
  • 你好,如果能证明是诱骗行为,可以起诉的
  • 性关系的犯罪有很多,有强奸、有强制猥亵等,双方不自愿,违背了妇女意志,一方被侵害,这是一种犯罪行为。还有一种犯罪男女双方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公序良俗。法律依据:骗色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此种情况不论女方是否情愿,双方是什么关系都以强奸罪论。同时诱骗两人以上集体淫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对于聚众淫乱罪,处罚的对象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聚众淫乱活动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多次参加者,同样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中指出“卖淫嫖娟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公安部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和《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分别指出“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拓展资料】
    在这种行为当中,男生和女生都是自觉自愿的,他们是卖淫嫖娼关系,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吗?要追究他们聚众淫乱罪的刑事责任吗?这些人都要被判刑吗?在这一类犯罪中,即使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损失,都自愿、都获益。也可以成立聚众淫乱犯罪。我解答:这种卖淫嫖娼行为是犯罪行为吗?属于犯罪行为,他们总共四个人,四个人一起发生性关系,构成三个以上共同聚众淫乱行为要件,符合聚众淫乱的定义。因此,追究他们聚众淫乱罪的刑事责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