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于2013年与B共同借了A的30万元,也共同写了借条,但是此30万是A走银行房产抵押贷款出来的钱,此贷款是每年到期全款还掉再贷,而且本人于第一年和第二年我还作为A的担保人,也参与了担保,但是第三年以后我就没有参与,而且走第一年连住6,7年左右都是我的另外一个借款人B操作的,因为此款我也没有用,只是因为A不大相信B所以让我和他两人写借条,但是包括每月利息都是我的另外借款人B付的,本人一次没有付过,但是在两年前我的共同借款人B就没有还款,而且银行现在把A起诉了,要求还款,而且在两年前我的共同借款人B自己为A还了银行6万元,也是他自己行为,现在A要起诉我和B,但是我个人觉得此款是一年一还,后期再贷出来已经和本人无关了,现请教本人判断是否对错

债务追讨
2024-01-26 08:16: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民事借贷关系中,欠钱的一方为债务人,向他人借钱的一方为债权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 法律分析:可以携带相关的借贷证明去向人民法院起诉,让法院判决对方执行债务。法院判决书下来之后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让对方执行判决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法律分析:如果到期主贷人不还,担保人也不还,债权人会依法起诉贷款人和担保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债权人会结合两人的赔偿能力把重点有所侧重,到时法院会依法判决贷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接下来面临强制执行的问题(如果判决后贷款人还款则不进入强制执行),如果担保人承担了还款责任可以向贷款人追偿,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