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爸是残疾人,在一个塑料厂上班,刚去的时候老板说给我爸一个月2400元的工资,但是我爸这次生病住院了,要求接清工资时,老板竟然竟然给我一个月2100元工资,我们和老板超了起来,老板竟然说我们态度不好,最后不给工资了,请问哈我们该怎么办?

2019-07-01 16:32: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没有交社保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或者以现金补偿;
    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赔偿金;
    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合法解除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加班没有支付加班费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6、未休年休假、法定节假日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倍工资;
    7、收取押金、证件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必须返还。
  •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生病住院期间工资怎么算?员工在患病住院期间是有工资的。
      职工非因工患病需要出具相关的医院治疗证明,可向用人单位请病假。
      职工因工受伤符合工伤医疗待遇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 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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