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付出了劳动,就有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单位不支付员工工资是可以向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
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的。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
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