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甲与乙登记结婚后,甲为满足父母早日抱上孙子的愿望,要求乙怀孕生子,乙不同意。甲以生育权受侵害为由,起诉到法院。。 1.甲的主张是否正确? 2.若两人感情继续恶化,甲不回家,乙起诉离婚时以甲违反同居义务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法院能否支持乙的主张?•两人感情继续恶化,甲不回家,乙起诉离婚时以甲违反同居义务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法院能否支持乙的主张?

离婚赔偿
2024-01-26 11:30: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 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会准许离婚;没有破裂,尚有和好可能的,不准离婚。另外,女方在外与人同居怀孕的,属于离婚中的过错,男方可要求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女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怀孕的,涉嫌构成重婚罪,男方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女方的刑事责任。女方以擅自打胎为由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
    但是,如果妻子多次擅自打胎拒绝生育的,或者丈夫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准予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正常情况下,妇女享有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作为对等,男性也理应享有生育的权利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其实,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
    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