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改变年龄,但是派出所不改怎么办?

2024-01-27 12:02: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派出所更改年龄所需手续如下:1、需要到医院开具你的出生证明;2、当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出证明;3、由当地派出所开出证明,然后在找公安局的户籍科,填写个人申请;4、填写好省公安厅报批;5、报批后,找公安厅的信息科,对你的年龄信息进行更正。申报材料: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3、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说明年龄登记错误的原因)。此外,身份证年龄可以改2次。身份证的年龄你只要有合理的道理、证据、就可以申请更改,身份证要在45周岁以后,就是终身不用换的了,和换证次数无关。身份证不是根据换证的次数来决定他的有效期长短的,是根据年龄来区分的,16周岁以下的,一般是五年有效期,16岁到25周岁,身份证是十年有效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法律分析:派出所不改是因为怕麻烦,实际上是可以更改的,因为每个公民都享有姓名权,也就是拥有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如果是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根据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有特殊情况的,凭有关证明,可以更改姓名。但是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和其他正在羁押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如派出所拒不更改,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必要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身份证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可以去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身份证年龄。不过因为改年龄涉及很多利益问题,所以一定要有原始权威的证据,比如出生证或者原始户籍资料。申请人或监护人携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逐级上报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补领居民身份证流程是什么1、申领人本人携带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领补领居民身份证;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3、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4、申领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5、30个工作日后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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