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给私人老板做事,在工地上,摔了下去,左手肩膀,骨折,现在2个月了,又没劳动合同,也没入保险,可是老板只赔偿1千块钱,这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7-01 22:30:3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骨折可以申请劳动部门做职工劳动伤残鉴定。 依据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j)十级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伤情可以定十级伤残。
    请求损害赔偿
  • 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是两码事。
    1、工伤是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员工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因工死亡,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如果公司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工伤赔偿的这部分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公司不必支付;
    2、交通事故赔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一般依据车主购买的交强险和商业车险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具体的个人进行补足赔偿。所以,员工可以要求双重的赔偿。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赔偿仍然有原单位赔偿,如果是违法解除的话。
    解除合同后,去进行失业登记,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那是社保部门处理,与单位没有关系了。补偿就是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方面,只能要求补缴到社保,不能折现算给个人,应该你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你本人承担。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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