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老宅基地是别人在1993年拿到宅基地证书的。现在宅基地上有一棵老榆树。房子已经40多年了,诉讼还能回来吗?

土地纠纷
2024-01-29 00:16: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这个无需假设。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性质,其使用权是无期限的,不存在卖方到期收回的前提条件。对于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如果在某个期限不符合宅基地的获得或继续使用的条件,则是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批准后收回。
  • 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是: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可以收回;承诺建新拆旧不自行拆除的可以收回,可以收回;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居住的原宅基地的;(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 农村宅基地多年未使用可以收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多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如果确定使用权的,可以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的情形有:(一)无特殊情况,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后又未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四)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五)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六)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