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可以异地报废。摩托车报废流程如下:
1、携带《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号牌到车管所窗口办理手续;
2、由车管所开具送车单,将报废车辆送至回收公司;
3、凭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到车管所窗口办理报废手续。
辖市、区、车辆可先到本辖区内指定回收单位送车后,凭回收单位出具的回收证明到市车管所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1、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2、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3、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4、机动车报废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
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