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重庆产检假有明文规定嘛?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2-02 00:50:21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国家法定产检假为:
    1、怀孕第1到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2、怀孕第6到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3、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4、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
    产检假用于保障妇女的正当权益,因此,孕妇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上诉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去医院进行正常的产检,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