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暑假打工

2024-02-03 04:22: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大学生在暑假打工并不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的关系才是劳动关系,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也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由于大学生一般是在校学习,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劳动法中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暑假打工的学生,暑假工应被定性为勤工俭学。根据有关规定勤工俭学的酬金应当不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 由于大学生还在在校学习,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劳动法中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暑假打工的学生,暑假工应被定性为勤工俭学。根据有关规定勤工俭学的酬金应当不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依据: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